一、依據:新竹縣推展家庭教育獎助辦法。
二、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對象:本府各級機關、各鄉鎮公所、公私立機構、公私立學校、法人及團體者。
(二)申請期間:依各分項年度計畫公告期程辦理。
(三)補助項目:由本中心依申請計畫需求進行審查。
(四)補助及審查方式:符合資格條件之單位於期限內提送計畫書與經費概算,再由本中心以書面審理方式補助。
(五)補助金額上限:私立機構、私立學校、法人及團體者,其申請累計補助金額,每年度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受補助對象為機關、公立機構或公立學校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四、檢附「新竹縣推展家庭教育獎助辦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申請單位聲明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