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縣家庭教育中心辦理113年「讓愛流動」親職教育支持團體」補助,請符合資格之團體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家庭教育法、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113年1月3日臺教社(二)字第1122404773A號函。 公告事項: 一、依旨揭計畫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二、申請期間:113年2月29日(星期四)前向本縣家庭教育中心提出申請。 三、資格條件: (一)苗栗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財團法人或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人民團體。 四、補助項目:鐘點費、印刷費、材料費、膳費、場地布置費、雜支。 五、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免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緣起、日期時間、地點、計畫內容方法、經費概算及效益等項)。 (二)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需檢附) (三)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需檢附) (四)負責人當選證明影本。(人民團體需檢附) (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每案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6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檢附苗栗縣113年優先接受教育學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