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家庭教育法(民國108年5月8日總統令公布修正)。
(二)教育部109年9月28日臺教社(二)字第1090134695號函。
(三)教育部110年5月20日臺教社(二)字第1100071318號函。
(四)彰化縣政府110年度家庭教育推動計畫。
(五)優先接受優先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推動措施方式。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二、目的:協助彰化縣內家長扮演適當親職角色,提供有關親職教育、支持和輔導工作,以維護家庭功能運作。
三、實施對象:
(一)經濟、身心、文化或族群處於需要協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有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者。
(二)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所列對象者。
(三)符合家庭教育中心個案轉介機制開案指標者。
四、實施期程:110年5月20日至12月31日。
五、申辦說明:請見學校申辦說明檔案內容及相關附件。
六、補助經費:申請1名個案可補助經費新臺幣1萬元整,本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計14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