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嘉義縣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申請補助實施計畫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9條及嘉義縣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獎助辦法。
二、目的:為鼓勵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特訂定本計畫。
三、辦理單位:嘉義縣政府(家庭教育中心)。
四、補助對象
機關:本府所屬機關。
機構:本縣所屬社會教育機構。。
學校:本縣所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法人及團體:本縣向法院登記之法人或依法立案之團體。
五、申請期間:申請期間110年4月15日至5月14日止。(以郵戳為憑)
六、申請範圍:
一、家庭教育法第2條。
二、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
七、補助方式:補助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於預算額度內,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同一補助對象每年補助一次為限。但配合政策需求,並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申請方式:檢具補助申請表、實施計畫書及計畫經費項目申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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