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依據「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第九條規定「學校每學年得自行或聯合他校、家庭教育中心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家庭教育課程至少四小時,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修習。 並於111年4月13日以府教社字第1110028173號函發布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 詳情內容請點擊下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