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同意書說明教育部將如何處理本同意書所蒐集到的個人資料,為了確保您的權益,請您詳細閱讀下列事項,並請於閱讀完畢後,於下方欄位勾選,並於立同意書人處簽名,表示同意所載內容:
一、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
(一)教育部因執行「教育部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定申請、建置「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人才資料庫」及其研究調查案,蒐集本人的個人資料。
(二)本同意書所蒐集本人的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生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護照號碼)、聯絡電話、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學歷、職業、服務單位、職稱、通過後的證書字號、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居留證、護照影本)、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成績單正本(或學分證明正本)等。
(三)教育部利用本人的個人資料之地區為臺灣地區,使用期間為即日起至本業務終止後1年(紙本20年內),利用之方式為書面、電子、網際網路或其它適當方式。
二、個人資料之使用方式
(一)本同意書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令規範並依據教育部【隱私權政策聲明】,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的個人資料。
(二)請務必提供完整正確的個人資料,若個人資料不完整或有錯誤,將可能影響本人相關的權益。
(三)本人可就教育部向本人蒐集之個人資料,進行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要求補充或更正。
(四)本人可要求教育部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的個人資料,或是要求刪除本人的個人資料,但因教育部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時,不在此限。
(五)若本人行使上述權利,而影響權益時,教育部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如本人對上述事項有疑義時,請參考教育部【隱私權政策聲明】之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聯絡方式與教育部聯繫。
(六)當本人的個人資料使用目的與原先蒐集的目的不同時,教育部會在使用前先徵求本人的書面同意,本人可以不同意,但可能影響本人的權益。
三、個人資料之保護
本人的個人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教育部【隱私權政策聲明】之保護及規範。倘若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本人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毀損、滅失者,教育部將於查明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2條辦理以適當方式通知本人。
四、同意書之效力
(一)當本人勾選同意並簽署本同意書時,即表示本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若本人未滿十八歲,應讓本人的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同意書,但若本人已接受本服務,視為本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教育部保留增修本同意書內容之權利,並於增修後公告於教育部家庭教育資源網,不另作個別通知。如果本人不同意增修的內容,請於公告後30日內與教育部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聯繫。屆時若無聯繫將視為本人已同意並接受本同意書之增修內容。
(三)本人因簽署本同意書所獲得的任何建議或資訊,無論是書面或口頭形式,除非本同意書條款有明確規定,均不構成本同意書條款以外之任何保證。
五、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本同意書有關之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