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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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蒐集聲明暨提供使用同意書

教育部為辦理「教育部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證」以及建置「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料庫」,非常重視個人資料保護與安全,為了確保您的權益,請您詳細閱讀下列事項,並請於閱讀完畢後,於下方欄位勾選,並於立同意書人處簽名,表示同意所載內容:

一、本人已詳閱「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及「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中各項權利義務,爾後若因未詳閱相關規定而影響認證資格,概由本人自行負責。

二、網路申請所鍵入資料均為本人自行輸入及所有,各項證件、個人資料與佐證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冒用、不實等情事致影響相關權益,本人願意負法律責任並同意取消認證資格。

三、教育部取得本人的資料,目的在辦理「教育部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證申請、建置「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料庫」及其研究調查案,並僅供其及所委託辦理單位於上述目的下使用。除經本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所蒐集的個人資料不得向第三人揭露或用於上述目的以外之用途。

四、本人同意教育部蒐集、處理和利用本人所檢附之表件中所填列資料,例:姓名、性別、聯絡電話、地址、電子郵件信箱、學歷、服務單位、通過後的證書字號及符合蒐集目的之各項個人資料類別等。

五、教育部將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依隱私權保護政策,蒐集、處理及於適當範圍內利用本人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為書面、電子、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倘若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本人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毀損、滅失者,教育部將於查明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2條辦理。

六、本人同意教育部或其委託單位以本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確認身份進行連絡,因執行業務所須,個人資料保存期間為收到資料後10年止,或依本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教育部或其委託辦理單位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時,不在此限。

七、若本人行使第六點所列權利而影響權益時,教育部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如對上述事項有疑義時,請參考教育部【隱私權政策聲明】之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聯絡方式與教育部聯繫。

八、教育部或其委託辦理單位,為維護本人個人資料之正確,將主動或依本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九、教育部保留增修本同意書內容之權利,並於增修後公告於教育部家庭教育網,不另作個別通知。如果不同意增修的內容,請於公告後30日內與教育部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聯繫。屆時若無聯繫將視為本人已同意並接受本同意書之增修內容。

十、本人因簽署本同意書所獲得的任何建議或資訊,無論是書面或口頭形式,除非本同意書條款有明確規定,均不構成本同意書條款以外之任何保證。

十一、請詳閱本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教育部將留存此同意書備查。

十二、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本同意書有關之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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