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佈日期:2019-07-10
更新日期:2023-05-12
-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教社(二)字第1122401540A號令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辦理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之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定審查作業,本部得遴聘家庭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組成資格審查小組,並得委由機關、機構、大學、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受理及審查之相關行政事務。
三、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認定為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者,應至本部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定網站(以下簡稱網站)填寫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郵寄至受託機構,信封上應註明「申請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之字樣:
(一)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有效之護照影本或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者,應檢附最高學歷或相關畢業證書影本。
(四)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者,應檢附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文件。
(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者,應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之規定,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1、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證明,格式如附件一。
2、辦理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家庭教育範圍相關活動及任務之工作、成果或其他相關資料。
3、以本辦法第二條第五項第三款之志願服務工作,申請採計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年資者,除前二目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
(六)最近二年內正面半身彩色脫帽二吋照片電子檔。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國外相關家庭教育專業資格證明書、教師聘書、開課證明等)。
(八)貼足掛號郵資之 A4 回郵信封一份。
四、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證明應加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印信或印章,及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證明為私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開具者,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立案、設立登記證書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文件。
(二)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之組織章程。
(三)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過去一年辦理與家庭教育有關工作之成果。
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定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程序審查:受託機構收件後,應進行資格及文件審查作業。申請書填寫或繳交之文件、資料有缺漏者,受託機構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依所送文件、資料審查。
(二)實體審查:資格審查小組就申請者所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相關文件、資料。審查結果經本部核定後,由受託機構通知申請者;審查通過者,並由本部發給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六、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並郵寄至受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有效護照影本或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二年內正面半身彩色脫帽二吋照片電子檔。
(四)因毀損、記載事項變更等原因申請換發證明書者,應繳回原核發之證明書。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撤銷已核發、補發或換發之證明書者,由本部於網站公告。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