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到了一個階段,身體功能開始退化,腦部也不能免,嚴重時會影響對外界事物的認知與判斷能力,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開始下降,甚至於喪失,該怎麼辦?如何為自己將來可能失去認知與判斷能力時,選任一位值得託付的人?
樂齡學習中南區輔導團 撰稿人:周芩伃、沈姿儀
監護宣告
什麼時候會用到監護宣告?
當家人,特別是年長的父母親患得重病倒臥病榻,喪失了意思能力及行為能力時,子女有可能因為手頭上財力不足支應父母長期的醫療開銷,而決定賣掉父母名下的房子或直接提領其戶頭裡的存款來付醫藥費,或為避免他的財產受到有心之人盜用、詐取,而欲代為保管,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其實有觸犯《刑法》侵占罪或偉造文書罪的可能,而此時,《民法》就父母等親屬喪失意思能力及行為能力,而有處分或管理財產之必要性時,專門設立了「監護宣告」的制度來解決此情況。
什麼是監護宣告?
《民法》第14條定義:「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親,為監護之宣告。」也就是說,如果有以上狀況導致無法表示、理解意思或辨別行為的法律效果時,符合上述條件之對象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但若是朋友或鄰居等不屬上述條件的人,則需聲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社會福利機構代為聲請。
如何申請監護宣告?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而且是專屬管轄,如果項錯誤的法院聲請,法院不能受理,而會將案子移轉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而聲請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時,應同時檢附受監護人的戶籍謄本、醫院診斷證明書、聲請人自己的戶籍謄本、印章、欲選任監護人(可多位)的戶籍謄本、印章、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知人知戶籍謄本或機關機構名稱等資料。法院收到聲請後,原則上會安排醫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費用先由聲請人墊付),並函請醫院安排鑑定時間、出具鑑定報告,也會通知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的家屬針對「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人選表示意見,如果親屬對於人選沒有異議,原則上法院會尊重親屬間的意願,但如果家屬對於人選有爭執的話,法院會開庭審理雙方的主張和相關證據,根據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選任「監護人」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監護人的法律限制
法院裁定准許監護宣告聲明後,監護人就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可以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使用或處分,但有幾點例外,《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如果代理受監護人購買或處分(如出賣、設定抵押權)不動產,或將受監護人居住之房屋出租或借他人使用,必須先經法院許可才能生效,此外,監護人不可以拿受監護人之財產投資、如果違反法律規定,除了處分行為無效外,法院還可以依法改訂其他適當的監護人。
面臨親人患病、必須長期臥床的情況,對於親屬來說定是件不易處理的事,可能須付但龐大的醫療費用,因此申請監護宣告不僅能善加利用病人的財產,提供其更好的醫療照顧,也能確保其財產不會被他人不當盜用的情形,更能在情理和法理兼顧的情況下照顧病人。
參考來源:
1. 陳慶鴻與楊媛婷(2019)。有一天咱若老—高齡者的生活法律白皮書(第20章:189-198頁)。台北:新學林
2. 司法院(2019)。「 什麼是監護宣告?」
圖片來源: freepik、教育部樂齡學習網
文章來源:教育部樂齡學習網https://moe.senioredu.moe.gov.tw/Home/Retirement?side_nav=ContentRetirement1_2&load_url=RetirementInfoMore?retirementInfoViewModels.id=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