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民法於110 年1 月13 日修正部分條文,並自112年1 月1 日施行,於本節所提條文修正如下:
(一)民法第1127條: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二)民法第1128條: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