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與法律-未成年人的規範
課程內容勘誤說明如下:
「未成年人的規範」一節,約5分53秒處,針對民法第78條單獨行為之舉例,應為「遺贈」而非「贈與」。
6分50秒處口述舉例6歲(未滿7歲之無行為能力人)騎車撞到人,無須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係為舉例口誤,應為「6歲兒童如果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如行為時無識別能力,無須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仍需與法定代理人負連帶之責。」
另因應民法於110年1月13日修正部分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於本節所提條文修正如下:
(一)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
(二)民法第13條第3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之規定刪除。
(三)民法第973條: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四)民法第980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五)民法第981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之規定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