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縣家庭教育中心辦理「112年性別教育及社區婦女教育計畫」補助,請符合資格之單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23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5697A號函、家庭教育法、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旨揭計畫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二、申請期間:112年3月10日(星期五)前向本縣家庭教育中心提出申請。
三、資格條件:
(一)苗栗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財團法人或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人民團體。
四、補助項目:鐘點費、印刷費、材料費、教材費、膳費、茶水費、場地布置費、雜支等。
五、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申請補助公文。
(二)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緣起、日期時間、地點、計畫內容方法、經費概算及效益等項)。
(三)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萬元。
(六)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檢附:
(一)苗栗縣112年度性別教育及社區婦女教育計畫申請表件。
(二)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