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基隆市政府教育處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新竹縣政府教育處
新竹市政府教育處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南投縣政府教育處
雲林縣政府教育處
嘉義縣政府教育處
嘉義市政府教育處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臺東縣政府教育處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
連江縣政府教育局
關閉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但不影響網頁內容陳述,如開啟JavaScript,可得到視覺與特效的最佳瀏覽
列印功能:請按下ctrl+P開啟列印視窗,或由工具列中選擇列印功能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請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小
中
大
search
進階搜尋
close
教育部家庭教育資源網行政資源
最新消息
教育部公告
縣市公告
認識家庭教育
臺灣家庭教育發展
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線簡介
全國家庭教育中心資訊
法規計畫
家庭教育相關法規
其他與家庭教育相關法規
計畫
成果專區
家庭教育成果專區
相關網站
網站資源
常見問答
常見問答
行政資源
專業人員
認證專區
社會大眾
學習資源
專業人員
學習資源
最新消息
首頁
訊息公告
訊息公告
:::
轉知有關112年本府受理之消費爭議案件態樣中,第二名為衣飾類、第三名為電器及周邊商品類
更新日期:2024-02-26
依據本府消保官辦公室113年2月19日基府消保貳字第1130208156號函辦理。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揭「書面通知」係指郵局存證信函或至行政院消費爭議申訴系統登錄。
相關檔案
檔案名稱:
轉知有關112年本府受理之消費爭議案件態樣中,第二名為衣飾類、第三名為電器及周邊商品類
檔案類型:
(30.39kb)
(166.8kb)
上一則
回上頁
若Javascript不支援時,請按下alt + ← 回上一頁。
回列表頁
下一則
回頂端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行政資源
專業人員認證專區
社會大眾學習資源
專業人員學習資源
最新消息
教育部公告
縣市公告
認識家庭教育
臺灣家庭教育發展
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線簡介
全國家庭教育中心資訊
法規計畫
家庭教育相關法規
其他與家庭教育相關法規
計畫
中長程計畫
補助計畫
成果專區
家庭教育成果專區
相關網站
網站資源
常見問答
常見問答
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
請選擇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基隆市政府教育處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新竹縣政府教育處
新竹市政府教育處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南投縣政府教育處
雲林縣政府教育處
嘉義縣政府教育處
嘉義市政府教育處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臺東縣政府教育處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
連江縣政府教育局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