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依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項規定,會商衛生福利部並於110年2月20日訂定發布「有家庭教育需求者評估基準」,併同檢附「社政連結或轉介有家庭教育需求者之家庭教育服務作業參考流程」,提供各直轄市、縣(市) 社政與教育網絡合作機制建立及運作參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