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家庭內到家庭外的轉變 「家庭」為人類文化傳統、個人社會化的基本單位,由此可見「家庭教育」可說是社會的重要基礎。而早期家庭重視世代倫理,家庭教育屬於家庭內實施的教育。其教育範圍為「家務事」,隨著社會變遷,家庭的家人關係擴展至家庭與社會的關係,成為「官務事」;家庭教育的觀念,亦擴展為終身學習、從人民自行執行轉變為政府介入,由學校、政府所屬的社會教育機構,結合民間、社區團體,落實家庭教育。
二、政府積極推動家庭教育 自1940年代年起,台灣當時工業與科技化的生活環境,使得家庭結構改變、功能式微,生活壓力遽增。國家力量開始介入日益嚴重的家庭問題,並期望能够降低青少年犯罪率,因此,政府開始以行政命令推動家庭教育,教育部相關機構所實施的家庭教育內容隨之變更。其後,政府透過家庭教育相關法令、政策的制定與推動,主導家庭教育的方向:1945年開始推行「家庭教育辦法」推動家庭教育;1986~1990年教育部以親職教育為主訂定「加強家庭教育,促進社會和諧」五年計畫,各縣市設立「親職教育諮詢中心」,推動家庭教育;1990年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綱要」,將各縣市「親職教育諮詢中心」更名為「家庭教育服務中心」,確認家庭教育專業性之地位;1991年推動「加強家庭教育強化親職教育功能計畫」,家庭教育成為教育部經常性的年度業務,並且建立整體性家庭教育推廣體系。1998年更提出「推動學習型家庭方案」,強調「事先預防」及終身學習的理念,以「分眾」、特殊族群的概念,推動落實家庭教育,1999年將「家庭教育服務中心」更名為「家庭教育中心」,並於大學設立「家庭教育中心」進行研究,並結合民間團體,共同推動家庭教育(詳見台灣家庭教育發展發展歷程表)。
三、2003年「家庭教育法」的誕生 2003正式頒定「家庭教育法」,第一條明定「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家人關係,健全家庭功能,特制定本法」。而第二條條文「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及服務;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讓家庭教育正式法制化,全面推動家庭教育第一期與第二期中程計畫,並持續修訂「家庭教育法」,定義家庭教育為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資源管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情緒教育、人口教育等十項範圍,期能達到「營造正向的家人關係、健全的家庭功能,以提升個人與家庭福祉」家庭教育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