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三條規定:
- 兼任職務年資折半計算。
- 志願服務工作年資滿二年且服務時數達四百小時以上者,得以採計實務工作經驗年資一年;志願服務工作年資滿四年且服務時數達八百小時以上者,得以採計實務工作經驗年資二年;志願服務工作年資滿六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得以採計實務工作經驗年資三年。
因此,申請者如欲以第二類資格及志工實務工作經驗提出申請,需提出志願服務工作年資滿二年且服務時數達四百小時以上的實務工作證明,若申請者欲以第三類資格及志工實務工作經驗提出申請,需提出志願服務工作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二百小時以上的實務工作證明。
原則上,就是每年至少要兩百小時以上的志願工作服務時數。
若申請者在某一單位擔任志工的年數非連續,仍須符合年資滿應符年數的規定,例如:91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這段期間,其中93、94年這兩年沒有在該單位擔任志工,91年1月1日至~92年12月31日加上95年1月1日98年12月31日,總共是志願服務工作年資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