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性平季刊 NO92 成家之路:同性伴侶家長生養子女的社會與法律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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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企劃 /「媽」的力為校苦力 : 多元家庭與家長的子女學校教育參與










                     雖然婚姻平權運動高度提升了同性伴侶家長的社會能見度,然而,早在婚姻平權運
                動之前十數年,同性伴侶家長就已經形成社群與支持團體,彼此交流生育與教養經驗。
                根據何思瑩 (2008,2014) 針對女同志家長的先驅研究,過去「女同志媽媽」身分通常預
                設異性戀婚姻歷史,不僅在主流社會不受理解,也難以進入同志社群網絡,獲得社群資
                源的支持與協助;然而 2005 年開始,「女同志媽媽聯盟」成立 MSN 社群,並在隔年發
                行《拉媽報》,以網路社群與電子報的方式傳播女同志自助滴精的受孕技術,而在社群建
                立與知識技術傳播的過程中,集體的母職渴望也逐漸成型。近年來,臺灣女同志社群進入
                了海外人工生殖時期,許多女同志媽媽主動在網路上分享自身經驗,編譯不同國家的精子
                銀行網站頁面的英文資訊,大幅增進前往國外進行人工生殖與試管嬰兒的親近性與便利

                性。然而,跨國人工生殖使得醫療科技高度介入受孕方式,以及跨國生殖旅行因醫療服
                務商品化、國界管控、語言障礙而產生的諸多問題,也對同性伴侶家長帶來較高的文化
                經濟成本與健康風險 ( 孫佳婷,2017)。

                    由上可知,不論法律如何訂定,社會如何爭辯,同性伴侶家長與其子女的存在是既

                成的社會事實,而同性伴侶家長在生育與撫養孩子的過程中,則必須付出比異性戀伴侶
                更多的心力與更高的代價。然而,由於社會的不理解,以及反同團體的污名化,行政院在
                2019 年苦心造詣並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以下簡稱《七四八施行
                法》) 為了弭平社會對立,折衷雙方訴求,雖然在關於同性伴侶結婚、離婚、繼承等相關
                規範,都直接準用《民法》,與異性戀配偶適用的規定無異,但在同性配偶共同生育與撫
                養子女的權利與親權認定方式方面,《七四八施行法》與《民法》婚姻卻形成了不可忽視
                的重要區隔。根據《七四八施行法》的第 20 條明文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

                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此規定看似平凡無奇,然細究其
                內容卻暗藏玄機。第一、在民法與收養相關的法律條文中,從未出現被收養子女必須為
                配偶一方之「親生子女」之規範;第二、加入「親生」做為必要的收養要件,將使得同性
                配偶無法共同收養子女,而被同性伴侶其中一人收養之兒童則永遠為法律上之單親,形
                成同性伴侶的親生子女與收養子女之間重要的地位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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