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性平季刊 NO92 成家之路:同性伴侶家長生養子女的社會與法律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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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企劃 /「媽」的力為校苦力 : 多元家庭與家長的子女學校教育參與
除了法律上的差別對待而形成的各項實質社會不平等,主流社會對於理想家庭的定
義也總是囿於異性戀核心家庭的想像中,因此,同性伴侶家長教養子女的親職能力,以
及親子間的互動與和睦,也受到多方的質疑。婚姻平權的反對團體,一向以同性伴侶家長
並非一男一女,無法提供子女適當的性別角色模範,甚至可能誤導子女的性向發展為由,
反對同性伴侶生養子女。另外,2006 年桃園一件女同志聲請收養妹妹小孩的案件,雖然
聲請收養人的經濟無虞,且女友以及家人皆支持收養的決定,承辦社工的評估仍認為本
案被收養人可能將會面臨到性別角色的混亂,對於被收養人將造成衝擊與困擾,而承審
法官駁回收養聲請的判決書也載明「領養小孩是當前同性戀者對於一個完整家庭之心理
或文化性期待的唯一憑藉手段,然而,兒童日後在學校及同儕間,若其性別認同,性相扮
演,角色定位及社會性處境異於一般多數人,可預期的將承受極大壓力」( 林昀嫺、黃詩
淳、張婉慈,2016 )。由上可知,從社會大眾乃至法院,都服膺於異性戀核心家庭的規範
性想像,因而在沒有確切證據的前提之下,揣測同性伴侶家長非一男一女的家庭組成形
態,將對兒童造成負面影響。
在同性伴侶家長可合法生育與領養的歐美國家,許多學術研究皆已指出,同志伴侶
家長的孩子,在身心發展的各方面與一般異性戀家庭成長的孩子並無區別;所謂缺少性
別楷模,並不會形成兒童的性別認知問題 (Adams & Light, 2015)。另一方面,若是成長於
同性伴侶家庭中的兒童,與異性戀家庭所養育之子女相比果真遭遇更多不利因素,那也
是由於負面的社會態度所致,與家長性別以及家庭形式無關 (van Gelderen, Gartrell, Bos,
& Hermanns, 2013)。然而,在臺灣,隱形的社會惡意與歧視,仍然固著的影響著同性伴
侶家長的育兒日常。早期的同性伴侶家長,缺少社會友善支持系統,必須單打獨鬥育兒,
而他們應對社會質疑的方式,是更加努力的做家長,做親職,要求自己與子女在各方面
都表現的比異性戀家庭更好,以此來補償同性伴侶家庭在社會眼光中的不足,向大眾證
明同性伴侶家庭也可以是「適格家庭」( 曾嬿融,2013)。近年來,同性伴侶家長的親職
實作,轉向強調向子女坦承本身的同志認同以及伴侶關係,並盡可能在日常生活中現身,
以免帶給子女對於同性伴侶家庭衝突與負面的感受 ( 潘琴威,2019)。受到婚權運動的影
響,同性伴侶家長開始走上街頭,爭取平等的親權與家庭權,而社會運動的政治性,似乎
也滲入了日常的親職實作中,讓出櫃與現身,成為現今同性伴侶實踐親職最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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