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性平季刊 NO92 成家之路:同性伴侶家長生養子女的社會與法律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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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家之路:同性伴侶家長生養子女的社會與法律處境










                     一方面而言,若同性伴侶家長意圖建立子女與雙方家長的合法親子關係,則必須符
                 合《七四八施行法》第 20 條的「親生」要件。然而,臺灣的人工生殖法並未因《七四八
                 施行法》的通過而同步開放給同性伴侶使用,因此,同性伴侶家長必得透過人工生殖
                 一途才能生育親生子女。在這樣的法律限制之下,男同志伴侶只能通過國際代孕 ( 意即
                 出國到代孕合法的國家尋求代理孕母協助 ) 擁有親生子女;然而國際代孕受限於高昂
                  的經濟門檻,並非一般男同志伴侶可以進行。對於女同志伴侶而言,雖然孕育親生子
                 女的方式較多,但相對於成功率較低的自行滴精技術,現今女同志伴侶在現實條件許
                 可之下,皆傾向以跨國或非法方式尋求人工生殖醫療技術的協助,因而必須獨自承受
                 承擔這些非常規的人工生殖實作所衍生的法律與醫療風險。因此,渴望擁有小孩,卻

                 不被允許共同收養的同性伴侶,想要在臺灣現今的法律與醫療限制中誕育自己的親生
                 子女,一來必須擁有相當的經濟實力,才能出國求子,二來必須設法熟習法律與醫療
                 場域的運作,才能適當地進行風險管理,而這樣以經濟與文化資本做為誕育子女的先
                 決條件,無疑是對於有意成為家長的同志伴侶的結構性社會排除。


                     另一方面,無意誕育親生子女的同性伴侶家長們,在目前的法律規範之下,只能
                 以單身收養的方式進行非血緣子女的收養。然而,《民法》第 1075 條規定:「除夫妻
                 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而《七四八施行法》第 20 條又只准許
                  同性伴侶其中之一的親生子女,另一方才得進行收養。這兩條法律加乘起來的效果便
                 是,同性伴侶只有在單身的狀態之下,其中一方才能進行無血緣子女的收養;而收養
                 成立之後,若此同性伴侶決定締結婚姻關係,則非收養者方家長沒有任何途徑可以取
                 得其同性伴侶養子女的完整親權。這樣法律上的差異對待,將使得同性伴侶家長的收

                 養子女,雖然實際上有雙親照顧,但卻在法律上將呈現永久單親的狀態。考量臺灣各
                 項法律行政規範、福利制度、以及社會價值皆以擁有雙親作為未成年子女辦理各項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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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的預設條件 , 法律差別對待之下而產生的「強迫性單親」,無疑並不符合同性伴侶
                 家庭收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2  舉例而言,筆者的許多同性伴侶家長友人皆經歷過想要在郵局或銀行幫小孩開戶,但郵局
                    或銀行卻要求必須父親與母親皆到場,才能進行辦理。另外,也有同性伴侶家長想要送小
                    孩進入有名的私立幼稚園就讀,但園方卻以家長能否陪伴小孩進行園方要求的活動作為審
                    查標準,如此一來,擁有雙親的小孩自然比較容易達標,而單親家庭的孩子的入學資格則
                    制度性的受到排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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