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家庭教育議題教師手冊.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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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附錄三                                                                         ?








                                                       家庭教育法


                                                          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第 2、14、15 條條文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制定公布全文 2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家人關係,健全家庭功能,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內 容
                                                  故
 主  題   摘 要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
                                                         事
                         動及服務;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三、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劃、委辦及督導事項。
                         四、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事項及人才庫建置。
                         六、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事項。
                         七、推展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八、其他全國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宣導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機關、機構、學校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
                           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
                         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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