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給家一個擁抱認識多元型態家庭學習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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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導
現 、 去 在 來 未 與 過 態 型 元 的 庭 家
多
仍難脫離異性戀中心與性別刻板的腳本:浪漫愛中的男人必須英勇主動、負責追求、
經濟支出,女人則被要求扮演溫和柔弱、重視和諧、順服於男性的模樣,如此遵循浪
漫愛模式組成的家庭,亦難跳脫父權文化下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性別刻板
框架(游美惠、林怡吟,2002;蕭宇,2018)。
父權文化不僅影響到個人對家庭的想像與人生抉擇,更是深植於法律與制度中。
在臺灣,婚姻與家庭制度為《民法》親屬篇所規範,此法於 1931 年公布施行,早期
的條文內包括妻子要冠夫姓、從夫居、財產歸夫管理、孩子從父姓、監護人以父系優
先,社會上甚至還默許一夫多妻等種種獨尊男性的家庭觀念。劉毓秀(1995)曾經嚴
厲批判法律如何構築了女人在婚姻和家庭中的弱勢處境,法律明定了男性在家庭中的
絕對優勢,女人在婚姻扮演的妻子/母親/媳婦角色,遭遇較多的剝削與壓迫。因此
社會開始覺察到婚姻制度讓女性成為次等公民,並試圖改善法律中的性別不平等,於
是 1985 年第一次大規模的修法,直到現在前前後後共修法了十多次,婚姻制度逐漸
朝向性別平等的普世價值邁進。根據陳昭如(2014)的研究,在 1990 年代中期以後,
釋憲運動成功促成了修法的進展,法律因為違反男女平等而違憲,必須修法回應,民
法親屬編之修法更在 2002 年有了里程碑的進展。
晚近,隨著各種不平等交織的壓迫型態受到重視,婚姻家庭的性別平等有了更深
入的探討,在 2019 年,臺灣公布施行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
下簡稱「同婚專法」),以專法的形式,就相同性別二人所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
永久結合關係的權利義務關係,規範此關係的成立要件、普通效力、財產上效力、解
消方式、收養他方親生子女、繼承權利、扶養義務,以及其他法規之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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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以保障同性配偶的權益 ,也擴大了法律保障的家庭範圍。
或許有人質疑:同性愛戀是否為西方或現代社會的流行文化,會破壞傳統華人
家庭的倫理結構?其實不然,歷史上同性之間的親密關係一直存在,許多詞彙如「斷
袖」、「分桃」、「龍陽」等暗示了中國古代男男之間的歡愛故事,這些同性親密關
係甚至還成為當時的一種社會風氣,無論是宮廷或民間,都有關於「男寵」的記載。
1 引自法務部 2019 年 5 月 17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保障權益、
尊重差異〉新聞稿。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58912/,瀏覽日期:202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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